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2021-0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21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就业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的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1、对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选考科目要求、专业志愿、高考成绩、体检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审核确认录取专业;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予以退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及山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